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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入行门槛提高!教师法拟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要求提高至本科及以上

2021-12-03 五月花学历服务中心

重磅来袭! 教育部网站11月29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教师法》相比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准入门槛

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

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小编整理了两大点重要内容,快来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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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官网截图)


提高教师准入门槛,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


对于各位教资考生来说最关心的就是考教师资格证学历门槛要求。与现行《教师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准入门槛,提高了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具体对比内容如下:


现行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征求意见稿内容


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总结


①学历限制:

幼儿-专科及以上学历;

中小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②专业限制:

学前教育专业/师范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

③学位限制:

本科及以上学历需要获得学位。


明确表示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

第十三条(特别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教师工资收入参考公务员,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三十八条(工资收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

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改变评聘分离现状,实行教师职务制

第二十二条(职务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长期从教适当提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三条(退休待遇)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或者退职。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养老待遇。


规范保障民办教师待遇及权益

第四十四条(民办待遇)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明确教师看病就医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二条(医疗待遇)公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明确高校教师可适当兼职

第十四条(特别权利)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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