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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各类高校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补充规定

2011/8/15 五月花学历服务中心


(川考委 [2004]21号)

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各市州自考委、教育局:

根据省自考委、省教育厅川考委 [2003]第7号文件印发的《关于组织各类高校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各高校领导重视,认识高、行动快,措施具体,工作落实,积极组织在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到了初步成效。为了把这项工作逐步引向深入,扩大规模,强化管理,提高质量,根据各高校在实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自考委、省教育厅现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1、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各类高校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工作。我省已开考的自学考试各专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专业外,各类高校在校生均可选择专业参加学习和考试。各高校要根据省自考委、省教育厅印发的川考委[2003]第7号文件和本文的要求,鼓励和组织学有余力的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

2、全日制在校生(含高职学院学生、成人高校全脱产学生,下同)取得本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合格成绩,经省自考办审核,承认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免试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相同课程。其中:

政治课:全日制在校生取得《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等课程合格成绩的,免试自学考试专科、本科各专业名称相同的政治课。

基础课:全日制在校生取得《英语》、《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普通物理学》等课程合格成绩的,免试自学考试专科、本科各专业中名称相同的课程。《英语》、《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普通物理学》等课程须具有全课程(非单个学期)的合格成绩。

专业课:全日制在校生取得专科专业课程合格成绩的,免试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中加考的名称相同的专科段课程。其中理、工(农、医、师)、经、管类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基础或应用课程合格成绩的,免试自学考试同类专业以及文、法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

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合格成绩,免试自学考试专科、本科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相同课程。

办理自考课程免试手续时,由高校教务部门出具证明,提供学籍表(应有考生学号)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院校自考办届时到省自考办集中统一办理课程免试手续。

3、各高校为在校生举办的自考本科助学班,其自考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中加考的专科段课程,由院校使用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组织教学,并由省自考委委托院校组织考试,考试结果报经省自考办审核后,承认其课程成绩和学分。该类课程必要时由省自考办组织抽查考试。

4、助学院校(非主考院校)如果具有符合自学考试部分专业实践性环节培训、考核要求的师资、场地、设备,上述教学班同一专业考生规模(含校外教学点)达到100人以上的,报经省自考办批准,可在本校内设立考核点进行实践性环节考核。助学院校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则到主考院校或由省自考办指定到附近具备条件的院校进行实践性环节考核。英语听力、会话,听力与口译课程考试,按应用型专业同类课程考试方法组织实施。

5、各高校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人数如果达到一定规模,由院校申请,市州自考委批准,并报省考委备案,可在高校邻近的中小学校设立自学考试考场,以方便考生。高校自考办负责本校在校生的报名报考工作,到市州考办办理考生集体报名报考手续,由市州考办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组织考试。

6、各高校在校生完成校内专科或本科课程学习和考试,临近毕业前达到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毕业要求,由院校教务部门统一出具证明,院校自考办统一向省自考办申办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使考生在领取本校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时领取自考本科毕业证书。

7、进行高职高专与自考本科衔接的试点工作。如果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在本校主修专业与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为了整合各类教育资源,避免教学内容的机械重复,试点院校可从新生入学起,在本校专科教学计划与自考本科考试计划部分相同课程的教学中,严格按照省自考委制定的标准(即使用省自考委指定的大纲、教材),开展全日制自学考试课程教学,所需大纲、教材统一向省自考办订购,省自考办按规定统一组织进行考试、评卷、登分工作。考试计划中的其余课程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自学考试。试点院校的确定及其课程教学与考试安排须报经省自考委、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参照上述规定,可进行普通中专与自考专科衔接的试点工作。

8、普通高校(含高职学院)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

9、逐步完善高校在校生自学考试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高校在校生自学考试的专业设置、各专业考试计划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在目前,严格按照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管理模式统一管理各院校自考助学班工作;在校生个人(非助学班)参加非应用型专业自学考试,按社会考生统一进行管理。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命题、制卷、评卷、登分、毕业生资格审定等工作,开展教学督查和评估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各高校要建立健全自考助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教学与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质量,提高效益。

10、本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自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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